根據判決書指出,國道公路警察局開單舉發宋男超速案件,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宋男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對此宋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宋男主張,自己在休假返鄉期間遇病患休克急救,急欲返院處理,內心焦慮未顧及道路速限,因避免他人生命、身體之緊急危難,才做出不得已之行為,希望能撤銷原處分。
北院認為,宋男駕車時速高達161公里,已逾該路段時速61公里,將導致其視野大幅變窄、心理趨於緊張,對前方突發的狀況難以即時、準確、妥善處置,稍有不慎,極有可能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所造成之人員傷亡及損害實難以估計。北院也指出,當時宋男急欲返回醫院,其駕車無須超速60公里以上,此舉已造成其他用路人駕車行駛之高度風險。最終判決宋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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