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任職於知名房產仲介公司的彭女,因公司智慧系統出現問題,誤會張男要有意賣掉房子,透過不明手段取得了張男位於新北市老家的電話號碼,徑直撥打電話欲聯繫相關事宜。彭女供稱,她沒有不法意圖,只是因為同事曾做過社區開發,且本身有賣過這社區的房子,同事告訴她這可能是屋主的電話,恰好有客人想看房子,所以便嘗試聯繫看看,沒想到卻遭到張男提出告訴。
彭姓女房仲因公司系統出錯,誤認張男要賣掉房子,以不明來源取得電話聯繫,卻惹惱張男慘遭告上法院。(示意圖/翻攝自Pexels)彭女律師則主張,室內電話號碼本身並不當然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直接識別個人資料,單純的室內電話號碼並不足以識別個人資料,不屬於個人資料保護之範疇,但卻未遭到採納。台中地院認為「個人資料」包含聯絡方式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非公務機關除基於規定之「正當情形」,不得任意蒐集、處理及利用,彭女同事亦否認有提供張男的老家電話給她,已明確違反「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台中地院一審考量彭女從無前科,為取得銷售房屋之委託權而非法蒐集他人個人資料雖不足取,但手段尚屬平和,量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但彭女不服仍提出上訴。二審合議庭則認為彭女至今仍否認犯罪,未如實交代其非法蒐集個人資料之來源,且沒有跟張男達成和解,原審所處之刑已屬最低刑度,將其上訴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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