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詹姓夫妻於2013年7月24日至8月7日參加旅行社的「北歐五國深度之旅15日」旅行團。7月29日旅行團到冰島朗格冰川進行雪上摩托車活動,結果詹男駕駛的雪上摩托車啟動不久就暴衝偏離預定路線,導致張妻被拋出車外,臉上有多處挫傷、左腳腳掌骨折。而詹男則是連人帶車摔落地面,胸部遭到撞擊,導致心臟破裂而死。後續領隊返回察看,發現詹男被壓在車下,妻子則是受傷,緊急送醫後,詹男不幸離世,妻子則是獲救。
事發後,詹男家屬認為,旅行社配合的冰島公司並未提供符合安全使用狀態的雪上摩托車,進而導致詹男死亡及妻子的傷勢,因此家屬怒向旅行社提告,索賠當時的醫藥費,家屬飛至冰島處理後事的費用,以及家人的精神撫慰金等等,一共求償977萬多元。
對於指控,旅行社解釋,在活動開始前,冰島當地教練及導遊、領隊都有明確說明駕駛方式和注意事項,另外也有提供中文個人擔保書,讓團員理解駕駛雪上摩托車應具備駕照及其風險,且告知可以自行駕駛、由他人搭載或是不參與該項活動,並未違反告知或注意義務。且詹姓夫妻在出發前都沒有反應任何異狀,因此旅行社否認有賠償責任。
台北地院一審、高院二審都判詹家人敗訴,後續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高等法院更審。更一審法官認為,詹男的確是在騎乘雪上摩托車時因翻覆意外身亡,事故原因與詹男是否有駕照無關,主要是旅行社配合的冰島公司並未提供符合安全使用狀態的雪上摩托車,因此判決逆轉,改判旅行社要賠償詹家人635萬多元。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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