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洋科條款空窗期 金管會:獨董開股臨會須符2要件
(圖/取自光洋科臉書)

金管會推動證交法修法,擬限縮個別獨董召開股東臨時會權限,金管會今天強調,在修法通過前的空窗期,若獨董要召開股東臨時會,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及必要性2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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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今年8月推動證交法修法,限縮個別獨董召開股東臨時會權限,被視為繼金管會修法禁止以臨時動議選任或解任董事長後、第2道「光洋科條款」。在修法通過前的空窗期,市場傳出,近日可能有獨董透過召開股東臨時會涉入經營權之爭。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子敏今天在例行記者會回應媒體提問時表示,金管會推動證交法修正案,已在今年9月21日完成草案預告,修正內容尚須經立法院通過。

張子敏指出,若證交法修法通過前,有公司獨董要召開股東臨時會,須回到現行公司法第220條規定,召開股東臨時會要符合公司利益、且要具有必要性,若有爭議,將由商業法院進行裁判。

張子敏提到,先前光洋科(1785)事件,商業法院裁判禁止獨董召開股東臨時會,不過獨董仍執意召開股東會,投保中心依法提起解任之訴。

有媒體質疑,若有獨董在現在修法空窗期利用權限介入經營權之爭,金管會是否管不著;張子敏強調,金管會並非管不著,在證交法修正案通過前,現行仍有相關規範,均照著程序在走。

張子敏表示,若個別獨董要召集股東臨時會,按照現行公司法規定、並未違規下,即符合公司利益及必要性2大要件時,的確可召開股東臨時會,若不符合相關要件,即不可行使召集股東會權力。

金管會今年8月公布證交法修正案,將個別獨董股東會召集權、對董事提訴訟、董事與公司進行交易等3大事項移交審計委員會採合議制進行,市場預期,若修法通過,將可大幅改善個別獨董擴權亂象;此法被市場視為第2道「光洋科條款」。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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