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允恭不當連結女記者 加重改判撤職停止任用3年理由曝光
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綜合報導

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2014年擔任高雄市府新聞局長期間,3度在局長辦公室與一名女記者發生性關係,事後女記者指控丁允恭害她墮胎兩次,並在臉書po出兩人親密合照,涉及性騷擾。丁允恭被監察院彈劾後,懲戒法院一審指丁允恭PO照行為並無性意味或性歧視,不構成性騷擾,僅認定他放蕩輕率、嚴重破壞公務員形象,判他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2年。監院不服,提起上訴,懲戒法院二審認定丁允恭po照導致女記者受流言所苦,構成性騷擾,今加重改判他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3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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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丁允恭爆出桃色風波,在2014年擔任高雄市新聞局長任內,與一名女記者在辦公室發生性行為等,引發喧然大波,事後監察院介入調查,認為丁允恭言行不檢,還性騷女記者,將他移送司法院懲戒法院議處。

懲戒法院一審認定,丁允恭2013年訂婚後,隔年擔任高雄市政府新聞局長期間另與記者Y女交往,兩人在新聞局長辦公室發生性行為3次,另在職務宿舍發生性行為1次,Y女並曾墮胎2次,直到2017年間,Y女因北上工作提分手,不料丁允恭為挽回Y女,竟在臉書po出兩人親密合照,雖僅10分鐘隨即下架,卻遭人截圖外流,導致醜聞曝光,並造成Y女後續工作困擾。法官認為丁允恭行為放蕩輕率,有失謹慎,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員形象,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但所po合照並無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等意涵,不構成性騷擾,因此輕判他撤職並停止任用二年之懲戒處分。

一審判決出爐後,監委紀惠容表示,懲戒法院僅就行為不檢予以懲戒,一審未認定性騷擾成立,甚表遺憾,因此提出上訴。

二審認為,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定「敵意環境性騷擾」,成立要件包括行為違反意願、行為與「性或性別」有關及造成敵意環境,並不以具有「性意味」為前提,只要令對方有「不受歡迎」的感受,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並足以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環境,就構成性騷擾。

懲戒法院審酌Y女與丁允恭的LINE對話內容,一再表達因為丁允恭po出合照,使得政壇、同業都在傳她是破壞家庭的小三,害未婚妻與丁允恭分手,她很害怕,不敢去跑新聞等語,可知Y女確實因此感受到冒犯情境,並為流言所苦,致影響其工作或正常生活,顯示丁允恭上傳該照片,縱然沒有「性暗示」,也屬於和「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因此不採信丁允恭宣稱兩人已合意公開關係、po照不違背Y女意願等辯詞,認定丁允恭公開Y女合照的行為,構成性騷擾,今加重改判丁允恭撤職並停止任用公務員3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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