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黃帝穎指出,吳成典案的最高法院判決,無法作為高虹安詐領助理費無罪的原因,2個明顯理由如下:
第一,最高法院判決吳成典無罪理由,主要是因為吳成典詐領助理費的關鍵證人,當年被檢調違法取證,因此法院認定沒有證據能力,既然沒有證據,就只能判決無罪。
但黃帝穎指出,高虹安案並沒有小兔主任等被違法取證的問題,甚至有吹哨者轉污點證人的可能,這與吳成典案完全不一樣。簡單來說,高虹安沒有吳成典判無罪的相同證據條件。
第二,立法院函釋不拘束法院,有人拿吳成典一審二審中提到的對立法院助理費函釋等理由,幫高虹安脫罪,比對吳成典最高法院判決,剛好也打臉。這些函釋為何最高法院完全不採,因為「函釋原本就不拘束司法」,也就是說,「這些函釋無法成為高虹安脫罪的藉口」。
★ 《民視快新聞》提醒您:任何人未經法院判確定,應推論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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