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院指出,雖然蕭景田否認犯行,但依照檢方羈押聲請書上所列的共犯、證人證詞,以及卷內扣案相關資料,仍然足以認定蕭景田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行賄罪」,且嫌疑重大。
士院指出,本案相關里長及里長候選人均已在調查局及檢方偵查中到案作證,另外也有證物扣案,因此認為無串證及滅證情形。法官認為,雖然蕭曾於搜索當日翻牆逃走,有逃亡事實,但數日後他還是自行到地檢署報到,因此認定無羈押必要,准以新台幣15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另外也禁止蕭景田與本案相關共犯、里長、里長候選人接觸交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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