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地院刑事庭長陳宏瑋說,「本院認為他的犯行明確,就他兩次幫助非法持有槍彈的部分,分別量處有期徒刑2年跟2年10月,藏匿人犯部分是量處,有期徒刑1年,那以上有期徒刑部分,總共執行4年2個月,那同案被告李姓,本院認定擇期審結。」
法官認為,賴姓被告協助李鴻淵取得槍彈,明知道李鴻淵涉嫌殺人了,還提供養生館包廂給予藏匿,屬於犯罪情節重大。但院方考量,賴姓被告坦承犯行尚有悔意,而且是因為朋友情誼才會再李鴻淵犯案後,提供處所躲藏,全案可以再上訴,至於槍手李鴻淵涉案的部分,將擇期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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