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八仙樂園首起賠償上訴卻逆轉! 一審判602萬、二審改判免賠
八仙塵爆案幫時震驚社會。(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2015年的八仙樂園塵爆案,造成15人死亡、400多人受傷。士林地院日前就黃姓女傷者求償案,判決主辦的瑞博公司與八仙樂園等6被告,須賠償黃姓傷者共602萬元,是首起八仙公司遭判賠首例。不過今(17)日二審高等法院上午宣判,認為八仙公司就事故發生危險無預見可能性,事故也與出租場地的八仙無因果關係,改判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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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女因八仙塵爆事故,造成臉部及四肢表面積43%二度至三度灼傷、肥厚性疤痕等傷害,向派對主辦瑞博公司負責人呂忠吉、八仙公司、時任八仙總經理陳慧穎等被告連帶求償。

高院判決指出,八仙公司並非彩色粉塵派對的共同舉辦人,派對消費者也未與八仙公司發生消費關係,因此就本案八仙公司並非屬於《消保法》第7條規定的企業經營者。認定黃女就《消保法》向八仙與瑞博等公司請求連帶賠償及懲罰性違約金等,均無理由。

高院指出,八仙公司無法預見派對現場使用的彩色玉米粉,將有導致塵爆的危險,認為八仙公司將場地出租為正常經濟活動及交易行為,因此黃姓傷者主張八仙應負侵權行為責任,並無理由。

高院指出,《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只是行政規定,並非保護他人之法律,且事故發生是因色粉噴入電腦燈,致高溫引燃粉塵並導致連環爆炸發生,與八仙公司將場地出租給瑞博公司間,難認為有因果關係,認為八仙並無違反規定。且該區域無須依《建築法》申請雜項執照及雜項使用執照,因此認定八仙也沒有違反《建築法》。

至於時任八仙公司總經理的陳慧穎,高院認為事故發生並非是場地本身缺乏安全性所致,難以認為陳慧穎當時代表八仙公司執行職務,與瑞博公司簽立租約有違背法令之處,導致黃女受有損害,因此也判免賠。黃女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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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仙塵爆事件發生後現場畫面。(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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