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籍錢姓男子來台灣騎單車環島,在經過高市路竹區大功路段時,停靠在「新達043號」路燈旁,卻遭漏電的路燈電擊死亡,當時一對陳姓父女經過,見錢男左手靠在路燈底座,身體趴在路燈處,兩人當下趕緊通報119救援,警消趕抵時,錢男已不治身亡,救人的陳姓女子也表示當時嘗試要將他拉開,自己也被電燈電到,當下也能感覺到麻麻的。
對此,全案移送高雄地檢署偵查時,電機公會函覆檢察官,指該路燈漏電確有可能造成死亡結果等語,而相驗死者遺體證明直接死因為「電擊性休克」,其他原因為「左前臂至左手腕多處電擊燒灼傷」、「遭電擊」,這些症狀都足以證明錢男是遭路燈電擊而死。錢男父母也跨海提告,要求賠償精神撫慰、扶養費等共1165萬元,被告養工處除否認有過失外,並指錢男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依法不能適用國家賠償法,請求扶養費等過高。
高雄地院開庭審理後,認定中國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最終判養工處賠償精神撫慰金等共463萬元,可上訴;二審合議庭調查,案發前半年,案發該處就曾有漏電的狀況,但事後都沒有維修,最終依證人證詞以及死者相驗報告等證據,認定養工處維護不當,有過失,另外,考慮到中國有扶養補助,扣除700萬元扶養費,認為需要賠償精神撫慰金等共463萬元,二審維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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