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內容有提到法院認定王建民與這位醫師人妻兩人確實有訊息來往,然而內容並沒涉及什麼不雅或是曖昧言詞,所以並不能單純以兩人有來往就認定兩人有不正當的交往關係,其實這樣確實是沒有問題的,因為朋友間的訊息來往,甚至約出去遊玩聚會都是很正常的,只要在互動上沒有過分的親密,例如對話出現一些親暱用詞或傳送一些不雅、腥羶色的內容,或是出去互動時沒有什麼擁抱、牽手、摟肩等較為親密,在旁人眼中看起來像是情侶一樣的動作時,基本上都是很合理的友人交流,並不會逾越我們一般認知中的交友關係,而在這樣的模式下,儘管對方是異性,也不需要去擔心會有侵害配偶權的問題產生。
而第二個被提到的敗訴理由就是時間的問題,侵害配偶權的提告時效其實有所謂十年的規定,也就是在侵害配偶權行為發生起的十年內,另外,假如你是已經對侵害配偶權的情況有所知情,那時效又會不一樣,假如是在發現侵害事實的兩年之內都沒有去行使,也就是去提告求償的話,這樣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將會因為時效問題而消滅。而新聞有提到提告的醫師已經在六年前就知道妻子與王建民有來往,因此他應該要在他知道的兩年內去提告求償,否則就會因此超過時效而無法再捍衛自己的權益,再加上前面說的,兩人的互動行為都很正常,沒有任何不妥的地方,因此在這兩個非常重要的原因下,醫師的求償才會遭到法院駁回敗訴。
異性間本身也是可以交朋友的,只要互動都正常,沒有超出界線,在聊天的內容也都沒有出現不雅曖昧的對話,基本上這樣的交友自由是每個人的權利,並不能因為配偶有異性好友就認為配偶有侵害配偶權的問題,就算配偶有異性友人對你來說是一種侵害,然而,在證據不足以及時效問題下,最終還是會由法院來給出一個公道的判決,並不會因為有配偶就去抹殺個人交友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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