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瑞智說明,依照選罷法之規定,投開票所30公尺以內,不得從事影響投票秩序之行為,如果有發生影響投票秩序行為,警察人員可以舉牌制止,如果民眾不聽從,離開至30公尺以外,警察可以做相關盤查,後續由檢警調處理。
洪瑞智提到,如果民眾配合移到30公尺以外,假設有人針對這種行為發生疑義舉發時,警察還是能做盤查,如有違反相關法律,則依法辦理。
南投縣選委會代理主委洪瑞智。(圖/民視新聞)針對處理情形部分,洪瑞智提到,營盤國小的37、38投開票所,有發生在30公尺以內影響投票秩序的行為,另有一個投開票所,經警察人員的制止之後,他已經移到30公尺以外,另外一處投開票所,目前正由警察處理中。
中選會表示,投票日於投票所四周30公尺外,若有妨害或擾亂投票之進行,或妨害民眾自由行使其投票權等不法行為,將由檢警司法機關依刑法第142條及第147條規定處理。尤其是,如於投票所30公尺內外架設手機或攝影器材,另從事選舉人或投票權人之錄影監控行為者,恐已涉嫌並構成妨害或擾亂投票罪之犯行,定會聯繫檢警司法機關予以偵辦。
南投縣選委會也提醒,今日至投票時間截止前,除了不可有競助選或從事拉票的活動外,若在投票所30公尺內、外逗留或徘佪不去,或不時對前來投票之民眾「比手勢」、「打躬作揖」或「講悄悄話」等疑似拉票或從事固票之人,選務機關也會立即通知監察小組委員並請檢警司法機關列為偵查重點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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