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住在新莊的張姓男子在民國95年2月13日以出國觀光為由,向台北縣新莊市公所申請95年2月27日短期出境至美國,預定於95年4月25日返國,但此後張男並未如期返台,後續新莊市公所寄發通知單,請他於同年12月7日前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但張男依舊未返國,導致無法進行徵兵訓練。
對此,張男父親出庭時宣稱,兒子目前在美國舊金山就學,並表示待他畢業後即會返國接受徵招,當時板橋地檢署檢察官認為,張男目無法紀,惡意觸法,侵害役男服役公平性等情,建請法院從重量刑處1年徒刑。
今年2月間新北地院做出判決,認為張男明知役齡男子皆有服兵役義務,藉出國觀光之名申請核准出境,於出境期限屆滿後,竟滯留國外,縱經通知催告返國並完成後續徵兵處理後,仍拒不返國,顯見其蓄意而為,破壞兵役制度公平性,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但考量檢方求處1年徒刑尚屬過重,因此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判他3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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