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出,2015年連女以親人名義購入新北市中和區興南路上2棟公寓,共隔成41間套房出租。
李國輝於2017年11月初,因與蘇姓同鄉不和,認為其以藍芽播放取笑、挑釁、辱罵等聲音,揚言縱火報復,該月22日凌晨持寶特瓶至加油站購買汽油,於晚間8時32分返回租屋處,點汽油起火燃燒後逃離現場,不幸造成9死5傷悲劇。歷審共判李男4次死刑,但更三審改判無期徒刑,檢方上訴,目前最高法院審理中。
連姓女房東部分,刑事方面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10月確定;民事方面,劉姓死者2名女兒提告求償。
高院判決指出,連女購入2棟公寓時,就知情屋內有擅自改建為套房等違反建築法情形,如遇火災將導致房客逃生困難,竟疏於注意,未為改善至安全程度,就將上開套房出租使用。
高院認為,事發地點房屋密集隔間,助長火災濃煙蓄積速度,造成住戶逃生困難,連女違反建築法規定,未盡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以避免發生危險之過失;而劉姓死者因火災吸入過量廢氣、吸入性窒息而死亡,陳屍地點亦與逃生不及有關。
合議庭認定,連姓女房東的過失與縱火犯李國輝的行為相結合,致使劉姓死者喪命,具有因果關係,自應負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合議庭指出,本案發生時,劉姓死者2名女兒均未成年,依民法扶養規定各得受扶養至20歲,另審酌雙方身分、資力、加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共賠償266萬1042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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