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陳福祥揮手示意死者離開非預謀 最高法院改判無期理由曝光
最高法院今日改判陳福祥無期徒刑定讞。(合成圖/民視新聞資料照、司法院提供)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陳福祥犯下西門町停車場雙屍命案5度判死刑,最高法院今(2)日改判無期徒刑定讞。合議庭認為,「情節最重大之罪」必須採取狹義嚴格解釋,且陳男是為避免殺害蔡宗育犯行曝光,臨時起意殺害蔡鎧陽,行兇前還有揮手示意離開、帶往反方向等,但蔡突然轉身發現屍體,才另起犯意殺人,並非計畫性預謀犯案;且陳至少須入獄逾25年,有悔改實據始得假釋,判無期與罪責相當且不違反比例原則。

更多新聞: 快新聞/逆轉!西門停車場雙屍案陳福祥5度判死 最高法院今改判無期定讞

關於撤銷改判理由,最高法院指出,原判決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6號一般性意見,認為陳福祥殺害蔡鎧陽(21歲)部分犯行,符合公約所指「情節最重大之罪」,但未注意2018年委員會已經第6號一般性意見做出「36號一般性意見」取代,並明白揭示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必須作嚴格解釋。

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依調查所得,明白認定陳福祥殺害蔡鎧陽動機是「欲離開現場,朝停車場電梯口走去」,蔡鎧陽剛好此時返回停車場,發現已被殺害的蔡宗育(24歲)屍體,陳男為避免事跡敗露,始萌生槍殺蔡鎧陽犯意」,並未採納檢方認為陳男是事前計畫好槍殺2人取材的主張,但原判決既然未採檢方主張,卻又在科刑理由中認為「陳福祥僅因意在取得新台幣440萬元現金,不顧其行為已造成1人死亡,竟全無罪惡感,再對蔡鎧陽開3槍殺人後從容取款」。

最高法院指出,上述原判決認定陳福祥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罪」的科刑理由,即有明顯違誤。另外原判決認定事實中,陳男是為阻止蔡宗育的事跡敗露,才起意殺害蔡鎧陽,在法律上判斷上是分別起意,並非「想像競合犯」等一罪關係,且陳男事後佯裝完成毒品交易而取財,另犯詐欺取財部分經一審判刑確定,最高法院認為於此情形下,依刑法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前述犯情事由,不應再作為殺害蔡鎧陽的量刑審酌事由。

最高法院說明,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6號一般意見拘束力解釋,法院裁量是否判死刑,必須考量被告個人情狀及犯罪具體情狀,不能僅憑犯行情節嚴重程度高,即得不考量個人情狀事由,直接判處死刑,原判決僅以陳福祥犯罪具體情節已達「最嚴重的罪行」,即排除考量矯正可能性科處死刑,與前述公約及人權事務委員會解釋意旨不符。

最高法院依上述理由認為,原判決量刑並非合法,陳福祥上訴指摘此部分為有理由,就殺害蔡鎧陽罪行撤銷,自為判決改判無期徒刑。

改判理由指出,陳福祥於居間斡旋毒品交易與蔡鎧陽認識,得知蔡曾與台中地區販毒集團成員共同花費遭其侵吞購毒款項一事,因此心生疑慮,殺害蔡宗育後,遇上蔡鎧陽回到現場發現屍體,為免事跡敗露持槍向蔡鎧陽射擊3槍,其中2槍擊中,終至死亡。合議庭痛批陳男輕蔑他人生命動機惡劣,手段冷血、殘酷,造成永久無法回復損害,被害人家屬因此家庭破碎,天人永隔,身心承受巨大之苦,且於白天在西門町鬧區停車場犯案,對社會治安危害重大,犯罪情節極為嚴重,可責性甚高。

但最高法院認為,陳福祥前述犯行動機是為阻止殺人犯行曝光,且原本在停車場內有先知開蔡鎧陽,才槍殺蔡宗育,是正要離去時,遇到蔡鎧陽返回,還有揮手示意其離開動作,並將蔡鎧陽帶往小客車停放地點的反方向走,惟蔡鎧陽突然轉身往小客車走去,發現蔡宗育屍體,陳福祥才另起犯意開槍殺人,原本並無蓄意殺害蔡鎧陽之意,屬於另行起意的偶發性犯行,並非計畫性預謀犯案。

最高法院指出,陳福祥另起犯意的偶發性犯行,與檢方改稱謀劃害命取材的惡性及應受非難程度兩者有別,且參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結果,記載蔡鎧陽死亡原因是生前遭受「遠距離」2次槍擊,雖然手段殘忍,但仍與近距離行刑式槍殺或手段具有殘虐性、折磨歷程等殺人態樣有所不同,再就蔡鎧陽是因為毒品交易與陳男見面認識、此部分殺害人數為1人、犯罪所生危險及損害等事由,及情節最重大之罪必須嚴格限制其適用且狹義解釋等綜合觀察考量,認為此部分犯行尚難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情節最重大之罪。

最高法院考量陳福祥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及坦承犯行等,向被害人家屬表示歉意賠償20萬元,未取得寬宥等犯罪後事態等個人事由,另外審酌精神鑑定報告所載更生改善可能性、檢方代述蔡鎧陽之母就量刑意見等,及刑罰感應力、降低社會風險與多元刑罰目的,陳福祥此部分犯行在公約拘束下,不能科處死刑,刑責最重上限為無期徒刑,依法至少執行逾25年,需有悔改實據始得假釋出獄,否則仍需繼續監禁,合議庭認為使陳福祥在監獄中長期隔離並施以矯正,與罪責相當且不違反比例原則。

至於就殺害蔡宗育部分,最高法院認為原審認定陳福祥是懷疑蔡宗育有藏槍在身後,並見蔡宗育手摸腰際,才持槍射殺部分,並非檢方公訴意旨改控陳是為取財而預謀殺人,論斷說明與證據法則無違,亦無調查未盡、理由欠被等違法,此部分原審認定無期徒刑並無不當,駁回陳男上訴。

最高法院今日撤銷原審死刑判決,自為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定讞終身,即陳福祥確定不會被判死刑。合議庭成員為最高院刑事第7庭審判長段景榕、法官沈揚仁、楊力進、宋松璟、汪梅芬等5位。

更多新聞: 快新聞/陳福祥涉峨嵋停車場雙屍案5度判死 最高法院5/2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