瑩真律師說,「羈押」只是檢警保全證據的手段,在案子判決之前,透過羈押讓證據不至於滅失,即便嫌犯交保了,案子同樣會繼續審理,不是因此就認定無罪。瑩真律師呼籲網友們:「大家真的不要再把羈押、交保、判決結果扯在一塊,完全不是同個概念。」
至於這6名嫌犯能交保的原因,瑩真律師解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嫌犯有逃亡之虞、湮滅、偽造證據、串供證人嫌疑,或是犯下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且有足夠事實認為,有反覆實施同個罪行的疑慮時,才有羈押的必要。而澎湖那6名嫌犯,所觸犯的是傷害及毀損罪,並不在刑事訴訟法101條罪名裡面。
瑩真律師說,如果交保的6名嫌犯受到傳喚,屆時未到拒絕出庭,有可能會被警方發布通緝。(圖/翻攝「瑩真律師」YouTube)針對回到台灣有逃亡之虞的問題,瑩真律師回答,嫌犯離開澎湖回到台灣,還是受到檢警的控制範圍,如果澎湖檢警傳喚他們不到,就會在台灣本島受到相關懲處,甚至是可能發布通緝,因此6名嫌犯在澎湖,以新台幣6萬元交保,都在正常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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