瑩真律師透露,不少房東在訂立租約前沒有好好評估,導致遇上「租屋蟑螂」時,既不能將房客趕走,還無法收回房屋。瑩真律師舉例,曾有房東因為與長期租客相處融洽,租約到期後依然讓房客續租,也沒再簽約,沒想到要賣屋時,房客卻化身為「釘子戶」,以死相逼還不願搬走,或是房子遭到租客大改裝,原本附上的傢俱還全丟了,讓房東感到傻眼,卻又不知如何處理。
瑩真律師建議,房東若想要保障自身的權益,可以把租約拿去公證。(圖/翻攝「瑩真律師」YouTube)瑩真律師指出,雖然市面上租客比房東還要弱勢,但在法律上保障前者比較多,倘若因為貪方便沒簽約,租約形式就會變成不定期,除非出租人要收回自住和重新建築,或遇到房客轉租與積欠2個月以上的租金,否則根據土地法第100條,出租人是無法讓房客搬離。瑩真律師建議房東,在立租約時一定要設期限,規定房客不得擅自裝潢和破壞房屋結構,並且將租約拿去公證,這樣一來,房東不僅能遏止租客不當的行徑,還能夠收回房子,保障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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