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招標太陽能供電涉索賄還問「外面行情多少」 前通霄鎮長判刑10年
前苗栗縣通霄鎮長陳漢志(無)因貪汙案一審遭判10年。(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苗栗縣前通霄鎮長陳漢志,涉嫌藉由太陽能供電標租案向廠商索取並收受賄賂,索賄時一度還問「外面行情多少?」並表示知道一般行情,廠商回應「得標後會知道禮貌」。遭檢方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等罪嫌起訴。苗栗地院今(24)日宣判,陳漢志索賄部分判7年6月徒刑、收賄部分判8年徒刑,應執有期徒刑10年,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107萬元沒收。

更多新聞: 通霄鎮長涉貪遭起訴遞辭呈 表態不再連任

苗栗地院判決指出,前通霄鎮長陳漢志、機要秘書陳志豪、鎮務顧問黃晏樂等人,於陳漢志就任之初,共同謀議向廠商要求賄賂,2019年3、4月間,先由鎮務顧問黃晏樂向賀喜公司林姓負責人探詢有無意願參與公有土地架設太陽能板標租案,林表達有意願後,受邀至陳漢志服務處洽談,機要秘書陳志豪當場接詢問,若賀喜公司得標,林姓負責人願意付多少賄賂?但雙方未達成共識。

陳漢志等人不死心,2019年8月間,又向有意參與通霄鎮太陽供電標租案的能旺公司監察人蔡弘懋詢問,「外面行情多少?」並表示知道一般行情,蔡則回應「得標後會知道禮貌」。陳漢志再指示不知情的承辦人,將非屬應秘密的該案文件檔案交給蔡弘懋,讓能旺公司回去評估。

判決指出,該標案由安集公司得標並統包給能旺公司施作後,蔡弘懋於2019年12月某日上午,在陳漢志服務處以紙袋包裝36萬元交付給陳漢志;再於2021年4月13日,在苗栗通霄害水域場旁土地公廟,將內裝71萬元賄賂的紙袋丟到陳漢志駕駛的公務車上,交付給陳作為得標對價。

法院審理時,陳漢志坦承向能旺公司蔡弘懋收賄,但否認向賀喜公司林姓負責人索賄,不過合議庭依證人證述、手機截圖、跟監照片等資料佐證,認為本案犯罪事證明確,犯行均可認定。

苗栗地院判決指出,陳漢志身為鎮長,本應廉潔自持,竟對職務上行為要求、收受賄賂,罔顧選民所託,考量賄賂金額107萬元等情,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8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本案其餘被告部分,機要秘書陳志豪於偵查中自白,依《貪汙治罪條例》規定減刑,判處3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鎮務顧問黃晏樂雖非公務員,但與公務員共同要求賄賂,並於偵查中自白,依《貪汙治罪條例》、《證人保護法》等規定減刑,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萬元,褫奪公權2年。至於能旺公司蔡弘懋向公務員行賄,在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減刑後判處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8萬元,褫奪公權2年。全案可上訴。

★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未經法院判確定,應推論為無罪

更多新聞: 疑收受太陽能光電業回扣逾600萬 通霄鎮長等3人收押禁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