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條文明定 ,監視觀察、不當追求、尾隨接近、寄送物品、歧視貶抑、妨害名譽、通訊騷擾、冒用個資等8種跟蹤騷擾行為態樣,只要有反覆或持續性就可能觸法。法案上路爭議不斷,像是條文中,對於跟騷行為明定,必須「與性或性別相關」;此外,犯罪嫌疑人跟蹤騷擾行為確定,警方必須依職權或被害人請求,開「書面告誡」單要求停止跟騷行為,兩年內若再犯,被害人才能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等,都引起婦女質疑規範得不夠完善。
《跟騷法》施行屆滿周年,成效如何?現代婦女基金會研究員王秋嵐認為,對於遭受跟蹤騷擾的被害人確實有發生效果,但跟蹤騷擾行為有「消停狀態」的特色,經過一段時間可能會再發生,實際成效仍待後續觀察。王秋嵐說,「新法剛上路,有人也還在看執行狀況好不好,會評估自己的狀況,使用跟騷法做相關訴求是不是符合他的需要。」因此,對於警方公布的數字,婦團認為肯定有黑數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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