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院判決指出,2022年9月間邱錦灯懷疑林姓女友另結新歡,心生怨妒。同年9月15日2人約在屏東市一間旅社見面,邱翁於下午4時45分許,攜帶遛狗繩、膠帶及刀子抵達旅社302號房,林女則於5時20分抵達,2人隨後發生爭吵,邱翁認為雙方感情難以挽回,竟基於殺人故意,拿出打有活結的遛狗繩,套住林女頸部並用力緊勒,直到林女失去意識,再用膠帶纏繞其口鼻處,一共貼了8層,導致林女腦部缺氧窒息死亡。
判決指出,邱翁見林女死亡後,基於侵佔故意取走她生前攜帶的現金1300元及手機,隨後逃離現場。
合議庭認為,邱翁攜帶遛狗繩及膠帶刀子等到現場,明顯事前已有充分計劃與準備,且事發當下不顧被害人苦苦爭扎並用雙手推黨,仍以上述方式殺害被害人,造成林女生前恐懼與痛苦,可見邱的殺意甚堅,主觀惡性重大且手段殘忍。
判決提到,邱錦灯雖然始終坦承犯行,並表示後悔,但案發後逃亡全國各地,到案後也不曾向被害人親屬表達歉意或尋求彌補,在法庭上又否認有殺人的直接故意,可見邱翁並無真誠悔意,不能認為犯後態度良好。
合議庭指出,若判處10至15年徒刑仍然太輕,不足以評價被告犯罪,但考量邱翁已近70歲,無期徒刑依法須執行25年,且有悛悔實據者(即悔改事實依據)才可假釋,若假釋也超過90歲,再犯危險性已明顯降低,因此就殺人部分判處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
至於侵佔1300元及手機部分,判處新台幣1萬元罰金,如服勞役以1千元折抵一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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