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網友在《Dcard》上以《#工作心得 不加班的下場》為題表示,前公司是軟體業,底薪是4萬元,上班時間則是責任制,申請加班通常不會過,還會被各種刁難問話,因此員工也都會摸摸鼻子在公司待在8點、9點,他自己則是不報也不太加班,打卡紀錄都會拍下來一防萬一。不過就在待滿公司半年的時候,突然被約談,對方與原PO說,他不符合公司需求,並以「技術性」的方式向原PO說有兩條路可以選,其一是自願離職,其二則是合法資遣會給予資遣費,但之後去面試其他的公司,會被問離職原因。原PO表示「一聽就是話術我頭也不回地直接選被資遣,直接爽領一萬塊的資遣費」。待業2個月後,就找到新工作,薪水比之前足足多了一萬元,入職後他就立刻檢舉前公司不合理的規定,對方也被以「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為由,開罰10萬元,讓他開心直說「真是太快人心,台灣真的太多爛公司了,偏偏大家都乖得跟小貓一樣,奇怪哩,怕什麼 ? 柬埔寨都敢去了不敢檢舉雇主 ?」。
許多人對於被公司資遣心有不滿,但又不知道怎麼處理,原PO的作法,受到大票網友支持。圖僅示意,與本新聞無關(示意圖/翻攝自pexels)貼文一出,吸引許多網友熱烈回應「聰明!! 這招要學起來! 這種垃圾公司真的太多了」、「支持你啊 我也是這種想法,該拿就拿,不給就弄公司,一堆奴狗同事也真可悲」、「可以把怎麼檢舉的流程放上來分享就真的是造福大家」、「水啦,有些公司就不愛守法,剛好給勞工局做業績」、「讚,最喜歡你這樣爭取勞方權益的。有些還把不付加班費當理所當然,被檢舉才要該該叫。有夠噁心」。
事實上,被公司資遣與自願離職就差在員工是否能在離職後拿到資遣費,根據《勞基法》第11條所列緣由,如裁員或不適任工作等可以要求員工離職,但必須支付資遣費。若公司沒有在終止勞動契約(約定的員工最後上班日)後的30日內將資遣費發給員工,就會面臨到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鍰;此外,根據《勞基法》16條第1項,公司必須依照員工年資,提前告知員工最後工作的日期,讓員工有時間準備,而預告期內也必須支付員工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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