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騎士衝破臨檢站逃酒測 法官判免罰18萬!罕見理由曝光
警方執行酒測攔查勤務。(圖/民視新聞)

民視新聞/蘇恩民報導

去年10月一名男子騎機車行經新北市大漢橋,下橋時遇警執行酒測攔查勤務,他雖依指示靠邊停車,卻趁警員稽查其他騎士之際,突然加速衝過臨檢站逃離現場,事後警方開罰陳姓車主18萬元並吊銷駕照,陳男不服,提告辯稱當天機車借朋友,主張不應受罰,沒想到新北地院審理發現,當天新北市警局海山分局執行酒測攔查勤務的地點,未經分局長指定,認定警員不得對行經該處的機車駕駛「集體攔停」,騎士也沒有義務配合盤查,因此判決撤銷罰單。

更多新聞: 快新聞/疑不堪強風吹襲  新竹工地「天降鷹架」砸毀3車

判決指出,去年10月13日深夜22時37分許,海山分局在新北市大漢橋機車道下橋處設立告示執行酒測攔查勤務,所有機車騎士都依警員指示靠右暫停,排隊等候稽查,不料其中一輛機車突然加速逃離現場,警方認定有「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駕攔查之處所,經警方指示停於路旁接受攔查,趁員警還未攔查,逕行駛離」的違規事實,隔天開單舉發陳姓車主,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裁處18萬元罰款、吊銷駕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抗罰,辯稱當晚他和朋友在燒烤店聚餐,隨後到三重好樂迪KTV歡唱,當時他把機車借給友人,沒想到友人會拒絕接受酒測稽查而直接衝破臨檢站,希望法官幫他平反。交通事件裁決處則堅持本件違規事實明確,主張陳男應自行舉證實際行為人身分。

沒想到法官調閱警方酒測臨檢勤務相關文件,發現海山分局執行該次酒測攔查勤務,根本不合法,換句話說,無論行為人是誰,都沒有義務接受酒測盤查。

法官認定的理由是,根據大法官釋憲(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理由書,警方雖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在指定的「酒測路段」或「酒測管制站」,對行經該處的人及交通工具「集體攔停」,但該「酒測路段」或「酒測管制站」的地點,須經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分局長)指定,且須符合「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的情形。

法官調閱當天海山分局「勤務規劃狀況表」、「勤務規劃審查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海山分隊57人勤務表,發現當天「取締大違規」守望勤務(大漢106.107),登載「應視車流情形於新北橋、萬板環河路口、中正環河路口等易肇事路段,擇一路段執行守望取締違規勤務。」顯示大漢橋頭並非原訂規劃酒測攔查的地點,因此判決撤銷陳男罰單。

更多新聞: 快新聞/驚!台南路樹「連根拔起」 壓倒路過機車騎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