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行看門道!黃子佼踢爆疑涉不法的藝人能否全身而退 檢察官1動作藏玄機
黃子佼遭檢方偵訊後諭令35萬元交保。(圖/民視新聞)

民視新聞/蘇恩民報導

藝人黃子佼被控誘拍少女不雅照,昨天遭檢警搜索、傳訊後,被檢察官依妨害性自主罪諭令35萬元交保候傳,顯示他犯罪嫌疑升高,另一方面,外傳檢方外查明黃子佼先前公開認錯時,爆料多名藝人染毒等行為有無涉及不法,另以證人身分訊問黃子佼,對此,檢察官轉任律師林冠佑分析指出,其他被爆疑涉不法的藝人,未來能否全身而退,首要關鍵在於檢察官是否有意追究真相,而這一點,可從檢察官訊問黃子佼時,是「聊天型」或是「具結型」看出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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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兆宇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林冠佑評論黃子佼事件全文:

【法律時事】藝人再現北檢,不是八尺門,是八門

昨日(8/4)藝人黃O佼遭臺灣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指揮司法警察搜索住居所及工作室等處後,由律師陪同至北檢接受訊問,訊後檢察官以以黃姓藝人涉嫌違反妨害性自主罪嫌,諭令新台幣35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而為了保護被害人,檢察官更以「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要求黃姓藝人不准接觸或騷擾被害人。則基於目前資料,針對此事前後,容兆宇為您小結一二。

依目前情況來看,已經有特定的被害人對黃姓藝人提出告訴,所以得以啟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而以交保金額來看,被害人提出告訴的內容,可能涵括黃姓藝人以不法腕力、脅迫或違反他人意願的強制行為。就此部分,因為強制行為已然嚴重違反被害人的意願,甚至對於被害人的身體、生命還有潛在的風險,因此不論是強制猥褻或強制性交行為,在妨害性自主罪章中,都屬於法定刑較重的處罰條文。例如強制猥褻罪嫌,法定刑的低消就是6個月有期徒刑起跳。因此黃姓藝人之後採取的訴訟策略,認罪與否?和解與否?將大幅度影響是否有入監服刑的可能。

另外,黃姓藝人在事件發生之初,也曾在社群媒體有過爆炸式的發言,先不論對於自身行為的辯解或承認,黃姓藝人在該段時間,大幅度揭露其他藝人朋友或有涉嫌犯罪的情事,此部分因大多數均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此檢察官勢必會一併偵查,則在此部分,黃姓藝人將以證人的角色應訊。

一般來說,檢察官要求證人在偵查庭上作證,分成「聊天型」和「具結型」兩種。如果只是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和你問話聊天,試圖取得案件的相關方向,則這時候你漫天談地,無拘無束,也顯示偵查機關並沒有打算把證詞拿來當成案件的證據。但若證人經檢察官諭知具結作證後,經特定之法定程序,這時候證人就負有據實陳述的義務,不可以刻意虛假陳述,否則要負偽證罪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因此,有關於其他藝人朋友的紛紛擾擾,是非真假,檢察官是否認真偵辦,就看黃姓藝人作證時,檢察官是否諭知法定具結程序,或可知道一些端倪呢。

但不論是否具結,黃姓藝人是否於作證時願意陳述,或是裝傻忘記,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畢竟黃姓藝人在爆料時,並沒有經過具結,誰又能說他講對或講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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