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三總牙醫詐領健保補助還收賄 判刑6年6月
台北市三軍總醫院李宗益。(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顏一軒報導

台北市三軍總醫院李宗益等牙醫師,不但涉嫌在診所兼差期間,浮報牙材費用,詐領上百萬健保補助,還涉嫌護航廠商不實驗收採購醫材,並要求廠商支付私人開銷。對此,台北地方法院今(23)日依《詐欺取財》等多罪判李男應合併執行6年6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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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透過新聞稿指出,李宗益、孔令瑜、徐允中、莊傳宗、陳元武、王家莉、紀智慧共同詐取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下稱三軍總醫院)財物案之犯行;李宗益、林伯勳、白淑文、劉紹賢、孔令瑜、徐允中共同詐領健保醫療費用案之犯行;李宗益涉洗錢犯行,均事證明確,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另外,檢察官所舉事證,尚不足以證明李宗益、孔令喻、徐允中、莊傳宗、陳元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故李宗益、孔令瑜、徐允中、莊傳宗共同詐取三軍總醫院財物之行為,要難以《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取財物罪責相繩。

陳元武亦不該當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公訴意旨認此部分倘成立犯罪,因與其等前揭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台北地方法院表示,李宗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61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89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又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下同)2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已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30萬4572元沒收。上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另外,孔令瑜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又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54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3月。已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13萬8750元沒收。上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徐允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又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30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月。已繳交之犯罪所得10萬2830元沒收。上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6萬元,及完成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

莊傳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已繳交之犯罪所得69萬4962元沒收。上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陳元武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2萬元,及完成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

王家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已繳交之犯罪所得89萬3079元沒收。上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5萬元,及完成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

紀智慧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完成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

劉紹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8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及完成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

林伯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52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76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8萬元,及完成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

白淑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76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完成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其餘被訴部分無罪。另,張嘉倫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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