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判決指出,吳瑞芳是南投縣第17、18、19屆縣議員,任期自2010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25日止。其於第17、18屆任內,基於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犯意,明知道未聘用林姓、羅姓友人為公費助理,另有一名劉姓公費助理有實際聘用,但每個月僅支付3千至1萬5千元的薪資。
判決指出,吳瑞芳以林、羅兩位人頭,以及劉姓助理郵局存摺、印章,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意,每人每月申請2萬元或2萬7千元不等薪資,向南投縣議會詐領公費助理補助款,不法所得達512萬735元。
合議庭指出,考量吳瑞芳擔任議員任內,為南投提案多見公共建設並爭取預算成功,對地方公共事務發展及運作貢獻極多;又於訴訟程序中,積極籌措款項,將詐領的512萬多元全數繳回,可見其積極彌補心態,因此從最高刑度7年酌予減刑,再參酌南投縣竹山鎮及鹿谷鄉地方民眾具名聯署為吳瑞芳請命等,改判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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