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博愛座正義魔人要小心! 檢察官曝:太過頭恐吃「這些官司」
作家李昂提到年輕人不讓博愛座議題引起各界討論。(示意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作家李昂在臉書在捷運上遇到3位年輕人未禮讓博愛座,甚至點名台北市長蔣萬安,讓外界再度討論起博愛座使用話題。不過就法律而言,未禮讓博愛座是否觸法?法務部日前說明,實際上仍有外觀上看不出需求者使用也應受到尊重,博愛座並非僅有老弱婦孺專用。法務部進一步說明,若要求禮讓的「正義魔人」行為太超過,也可能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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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今年5月邀請陳雅詩檢察官講述「生活與法律 博愛座讓不讓?」講座。陳雅詩提到,博愛座早期宣導方式,是以「老弱婦孺」為重點對象,導致民眾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時,會時常檢視坐在博愛座上的人是不是老弱婦孺?然而社會上仍然有許多具有隱性需求的乘客有使用座位的需要。

陳雅詩表示,因此,社會上民眾逐漸放寬對使用博愛座者身分認定標準,換言之,有些乘客自外觀如有看不出的需求也應受到尊重,博愛座並非只老弱婦孺的專屬座位,任何乘客只要有需要皆能使用。

此外,若是正義魔人行為太過頭,恐怕也會吃上官司。陳雅詩說明,正義魔人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時,如採取比較激烈的手段要求坐在博愛座的乘客讓座,而雙方在交涉過程中,如有口出辱罵不雅字眼,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嫌,可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以強暴行為犯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陳雅詩指出,北市曾有一名老翁因為想坐的博愛座被男童坐走,對男童有所不滿,下車前老翁竟然用手將男童的頭推往車廂牆壁撞擊,讓男童母親憤而提告,後來老翁被依公然侮辱罪起訴。若男童成傷,老翁的行為除了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也可能該當刑法第309條第2項以強暴行為致人受辱罪嫌。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僅是規定身障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除此之外現行法並無任何明確規範限制只有俱備特定身分者才能乘坐博愛座,因此具有隱性需求的乘客,縱使並非老弱婦孺,當然也可搭乘博愛座,而若對於其他乘客有強拉或以言語威脅,例如若揚言不讓座則將其行為放在網路上公審來逼迫讓位,則可能構成強制罪嫌,可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一樣處罰。

陳雅詩指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一般民眾不可以無故蒐集、處理或是利用他人的個人資料,必須是基於合理的目的,像是為了提供法律服務而索取資料,或是有經過本人允許才能進行。

正義魔人如果拍攝認為不符合乘坐博愛座資格乘客的影片、照片上傳至公開網路平台,例如爆料公社或臉書公開粉絲團等供民眾公審,無論是為了自己或他人的利益,或只是單純想讓個人資料的擁有者受損害,在個資法當中就具有刑事責任,最重可處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較輕者可處5萬至50萬元或2萬至2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正,得按次處罰。

甚至,縱使未公布影片、照片而僅公布其他乘客可資判斷的個人資訊,例如姓名、行動電話號碼或就讀的學校等,也可能構成前述刑責。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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