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公務員踩空摔倒申請慰問金遭拒 憲法法庭宣判違憲
大法官宣判公務員慰問金辦法限定於外來危險違憲。(圖/翻攝自憲法法庭網頁)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2018年修正發布的公務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辦法中,規定所謂「意外」限於「突發性外來危險事故」,排除當事人自己疏忽造成意外,憲法法庭今(28)日作出判決,認為「外來危險事故」是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抵觸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意旨,宣判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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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源於,石姓女子任職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擔任秘書室書記,2017年間石女在執行公務過程中,不小心踩空台階摔跤導致受傷,事後向所屬機關申請核發慰問金,卻因她是自己摔傷,並非受到外來危險所致,遭到機關拒絕給付。石女不服提起復審、行政訴訟均敗訴,2020年向憲法法庭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為,慰問金發放給公務人員因公受傷、失能或死亡,是國家照顧公務員義務的一環,具有職災補償性質。而該慰問金辦法的授權母法,也就是《公務人員保障法》中,並沒有將「意外」的定義限制在「外來危險」的突發事故。

憲法法庭指出,該慰問金辦法排除公務員因本身疏忽所致的意外,是增添了母法所沒有的限制,也與《職業安全衛生法》的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的權利。大法官補充,2021年修正發布的公務員慰問金辦法第3條,也明確排除「危險」作為「意外」的認定要件,不再限制須有外來危險因素介入,也不因單純個人疏失即不發問慰問金等,因此判定上述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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