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上週開庭傳喚「認罪組」陳奐宇、黃惠玟、陳昱愷3人,這3位如同偵訊時供稱,再度於法官面前坦承犯行,請求判予緩刑。負責管帳的前行政主任黃惠玟更表示,浮報加班費都是高虹安的決定,自己只是員工沒有決定的權限。
不過王郁文今天出庭仍堅持否認犯罪,她表示自己任職期間,與高虹安約定的薪資酬勞不扣勞健保為4萬6千元,薪資、加班費都是由黃惠玟向立院申報處理,自己未經手並不清楚流程,更不會打聽其他同事的薪水或加班費。
王郁文還主張,自己有實際上班及加班,並沒有浮報薪資或不實請領加班費。而當黃惠玟詢問她是否願意將部分資金及加班費捐作零用金,她確實有自願捐出,但她自行保管的零用金部分,由她決定如何運用,高虹安無法決定用途及使用方式。
律師黃帝穎今日下午在臉書表示,「公衛文」陳述與高虹安強辯一致,不符經驗法則,與主嫌高虹安應處相同刑度7年以上,有2大理由足以認為王郁文是在瞎挺高虹安。高虹安辯助理實際加班、自願回捐,公衛文今天開庭也這樣說,姑且不論是否串證,這種說法違反經驗法則,哪個助理會固定自願回捐?
黃帝穎說,曾經有2位民意代表採自願回捐的說法強辯,即高雄市議員陳粹鑾與高雄議長曾麗燕,後來陳、曾2人被法院認犯後沒悔意,分別重判10年5個月及12年徒刑。黃帝穎另外指出,公衛文2020年8月底離職,同年9月份怎麼還能夠領加班費?並諷刺公衛文是不是想當高虹安(監獄中的)室友。
另有不具名法界人士表示,如果王郁文真的如媒體報導所述,在法庭上主張「助理費、加班費自己捐出,但這部分高虹安沒辦法決定用途,由公衛文自己決定,這樣怎麼還叫『公積金』?這不是很矛盾嗎,自己可以決定零用金用途那何苦要捐出?」而就另外3位已認罪的情形來說,王郁文的說法與其他人證詞出入太多,雖然說法官要秉持無罪推定,但很難不去懷疑為何4位助理中,為何只有公衛文的說法差這麼多。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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