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泳池跳台一躍而下,濺起大量水花,2018年,張同學頭部意外撞擊泳池地板,全身幾乎動不了,同學趕緊下水救人,當初的這一跳,也導致張同學癱瘓至今。張爸爸受訪時曾說「平均2個小時,要幫他翻翻身。」兒子臥病在床,張爸爸協助翻身拍背,五年前一場跳水練習受了傷,如今卻是張同學,獨自默默承受。張同學過去曾表示「無奈是有然後委屈也有,教練也指導我,我也是聽教練指導去做。」
質疑學校訓練池只有1.1公尺,不符比賽標準的1.35公尺,教練不應該貿然指導跳水,三名教練挨告業務過失重傷害,一審總教練跟執行教練,被判六個月可易科罰金,指導教練則被判八個月,但到了二審,全數逆轉改判無罪,全案定讞。台灣高等法院行政庭長王屏夏庭長表示「本院合議庭依照卷內的事證,認為鄭教練等教練,指導及示範的動作均屬正確,也有盡到保護提醒的責任。」
二審認為教練指導示範動作均屬正確 也有盡到保護提醒責任改判無罪定讞(圖/民視新聞)二審改判理由,認為指導教練示範及動作均屬正確,盡了保護提醒責任,主要是張同學,第三次出發動作入水姿勢不協調,手沒有入水及入水角度較大,且未見踢腳手撐等避險動作,加上他的身高188公分,縱使符合水深1.35公尺,以第3跳姿勢出發入水,檢察官也沒有證明,是否仍會發生意外,雖然教育部曾宣示訓練池,應盡量比照比賽池標準,但不能說事後「亡羊補牢」,作為教練「行為時」,違反安全規範的依據。台灣高等法院行政庭長王屏夏庭長說道「在法律上自然不能在,規範模糊不清,而且欠缺的情況之下,直接認定被告有違反相關的法令,而有過失的責任。」礙於過失重傷害,屬於最重本刑三年以下的輕罪,二審判刑後就此定讞,針對民事部分,張同學向校方求償4800萬,一審也遭判敗訴,受到官司接連敗訴打擊,張同學和爸爸難以接受,心情低落婉拒受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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