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事發在去年10月28日,車主施男開車載鐘女、劉女從嘉義前往台中,不過途經國道1號北港交流道時,施男應劉女要求把車開到加油站休息,結果劉女卻突然翻臉,怒罵施男開車技術不佳、害她暈車,硬是霸占駕駛座要自己開,施男勸說無效下,為了安撫對方情緒,只好讓對方開,想不到卻是惡夢的開始!
劉女開國道1號時速達175公里,害車主苦吞罰單還被吊照。(示意圖/pixabay)劉女開始駕駛後,行經國道一號北上路段235.3公里處時,時速達175公里,經自動攝影機照相、舉發後,害車主施男遭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裁處罰鍰新臺幣8,000元,並吊扣車牌與行照6個月,害施男只能另外租車,以每天2800元計算租車180天,向劉女求償51萬2000元。
對此,嘉義地院審理後,考量施男上班情況以及往返工作地點的車資,每日來回車資為800元,乘以180天後,最終判決劉女得賠償14萬4000元,加上超速罰緩的8000元,一共得賠償15萬2000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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