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諒能無罪脫身?紅火案纏訟17年 更三審30日宣判
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紅火案纏訟逾17年,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更二審獲判無罪,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三審日前辯論終結,將於30日上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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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人士指出,辜仲諒因為在這次更三審之前,只有在更二審被判過1次無罪,並不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規定,所以縱使這次更三審判決無罪,仍然可以上訴三審。

全案緣於,辜仲諒被控與中信金控財務長張明田等人為插旗兆豐金融控股公司,購入連結兆豐金控股票的結構債,在2006年間未經中信銀行董事會核議,將結構債賣給紅火公司。

檢方認為,辜仲諒等人拉抬兆豐金股價,助紅火贖回結構債而獲利3047萬4717.12美元,以當時匯率計算約新台幣10億餘元,但紅火非屬中信金控體系,辜仲諒等人得以任意處分紅火獲利,而損害中信金控,起訴辜仲諒等人。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等罪判處辜仲諒9年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依違反銀行法判辜仲諒9年8月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1.5億元。

案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高院更一審認定辜仲諒觸犯金融控股公司法共同背信罪,符合自白犯罪並繳交犯罪所得、刑事妥速審判法等減刑規定,改判3年6月;案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高院更二審認為辜仲諒等人並無間接操縱股價及背信行為,去年改判辜仲諒等人無罪。

高檢署不服更二審的無罪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高院更三審審理期間,辜仲諒強調沒有犯罪,檢辯就處分結構債有無必要及急迫性爭執。

高院更三審於7月底開庭時,法官在庭末諭知全案辯論終結,定11月30日宣判。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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