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立院三讀原住民身分法修正 原民會:保障族人身分認同及平等權
原住民名字有3種選擇,漢字音譯傳統名字、漢字音譯傳統名字並列族語拼音,及漢名並列傳統名字拼音。(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詹詠淇報導

立法院今(18)日三讀通過「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原民會表示,此次修法回應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落實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之意旨,也解決實務上面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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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宣告,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等從姓條文違憲,因不得以姓氏當作取得原住民身分之唯一要件,命應於該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即113年3月31日)完成修法。對此,立法院於今日三讀通過「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

快新聞/立院三讀原住民身分法修正 原民會:保障族人身分認同及平等權
司法院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宣告,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等從姓條文違憲。(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原民會指出,本次修法後,不論是「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或「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之子女,只要符合以下3個要件之1,都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

一、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快新聞/立院三讀原住民身分法修正 原民會:保障族人身分認同及平等權
修法重點一,回應憲判意旨。(圖/原民會提供)

二、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快新聞/立院三讀原住民身分法修正 原民會:保障族人身分認同及平等權
修法重點二,解決實務問題。(圖/原民會提供)

三、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快新聞/立院三讀原住民身分法修正 原民會:保障族人身分認同及平等權
修法重點三,解決實務問題。(圖/原民會提供)

原民會進一步指出,這次修法也解決2個過去實務上的問題。第一,依現行規定,已成年的原住民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後就無法回復,過於嚴苛,因此這次放寬規定,讓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的人,可以有1次恢復原住民身分的機會。

原民會表示,第二,針對有原住民血統,但在尚未取得原住民身分時就被非原住民收養的情形,依現行規定必須先終止收養關係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本次修正後,養子女只要並列生父或生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就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不必再終止收養關係。

原民會補充,原住民身分法修正通過後,可以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並透過姓名之取用,深化個人與所屬族群文化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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