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穎今下午在臉書撰文指出,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40414令函,「利用電影片段予以改作,置於社交網路上流傳,藉以嘲諷時事,在學理上稱作『詼諧仿作』,參考國外司法實務,作品已與原著作所欲傳達之目的或特性有所不同,已具備所謂『轉化性之利用』,依我國《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主張合理使用。」
黃帝穎認為,也就是說,依據智慧財產局的實務見解,民進黨廣告引用侯友宜廣告4秒進行評論或嘲諷,「詼諧嘲諷」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
黃帝穎更提到,侯友宜濫訴被法院打臉「殷鑑不遠!」他指出,先前的新北幼兒園餵藥案,侯友宜競辦便曾提告賴清德。但法院裁定理由明確指出,「被移送人賴清德亦無憑空捏造之散佈謠言行為,亦無影響公共安全情事。據上,依本件移送意旨及卷證以觀,被移送人賴清德經核並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情事,亦已可認定」,直接打臉侯友宜濫訴!
黃帝穎批評,不論當時是為了卸責、或是轉移焦點,侯友宜對關心幼兒者及監督市政者濫訴提告,毫無自省能力,「早已被法院打臉」。可見侯友宜迄今仍以濫訴遮醜,不僅執迷不悟,還排擠需要訴訟救濟民眾的訴訟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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