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男先前在臉書列出4點聲明,指出自己只是一位企業的經營者,沒有帶輿論風向的能力,他認為商業上遇到紛爭,除了溝通協調外,自己能夠倚靠就是法律;相信很多人都有合夥經歷,可能有些不好的經驗,他不諱言藝人不應該因為擁有媒體話語權,僅陳述部分而無視商業道理和法律公理。對此,陶晶瑩也到劉男臉書下方回應,直言「我還有很多證據。」
陶晶瑩指出:「我還有很多證據,大家要看嗎?我要給大家看的是別人告劉先生的案件,有興趣嗎?」並進一步說:「我會擇日公布劉先生更多的紀錄,不會在我的臉書、因為又要被說用藝人光環,那就在劉先生臉書上分享吧,利用劉先生的光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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