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韓聯社》報導,檢方先前指控李在鎔等人涉嫌在三星集團旗下2家公司的合併過程中,哄抬及壓低股價,來幫助推動李在鎔以最低費用繼承經營權,強化其在集團內的影響力,2020年9月起訴李在鎔,並指控他進行不正當交易、操縱股價和瀆職等,違反《資本市場法》,建請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罰金5億韓元。
不過首爾中央地方法院認為,2家公司合併目的並不僅限于強化李在鎔在集團內的影響力,從總體上看,無法將其視為不當行為。而且沒有證據可證明此舉給股東造成損失。該案所有指控均無確鑿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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