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假冒公安施詐、每晚開會檢討 2詐團首腦刑期加總逾208年
李吳2人組織詐團,冒充公安名義專挑中國人下手。(示意圖/Pexels素材庫提供)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李姓及吳姓男子在屏東租民宿作機房,找來18名成員組織詐團,專挑中國人下手,假冒公安施行詐騙,每晚還開會檢討失敗案例作成「死因檢討表」,犯案對象超過200人。檢警循線破案起訴,屏東地院日前宣判,李、吳2人被依組織犯罪條例各判2年6月、2年10月;通訊詐財未遂206罪每罪各判1年,刑度相加高達208年,不過未來若定讞,依法最多不得執行逾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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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地院判決指出,李姓及吳姓男子結夥,向不知情業者承租民宿作為機房,以資金招聘包含3名未成年人在內共18人,對外與販賣個資集團、電信系統集團、水房、車手集團等其他犯罪組織合作,從事詐欺犯罪,分工合作、專挑中國人下手。

李、吳2人詐團分工縝密,先由第一線人員假冒公安,向被害人佯稱涉及洗錢且個資遭外洩等手法,被害人上當後,再將電話轉至第二線人員假冒高階警員,假稱若提供金融帳戶資料可利於後續調查及設置保護措施,使被害人陷於錯誤提供帳戶及密碼,再將被害人帳戶內款匯至人頭帳戶後提領一空,不過實際上尚未詐得款項就被檢警偵破。

驚人的是,李、吳2人每晚還召集詐團成員開會檢討當日的失敗案例,製作「死因檢討表」記載被害人姓名電話、接聽人員代號及未得手原因。所幸警方及時查獲,2021年8月間持搜索票至該民宿執行搜索,當場逮人破案。

判決指出,李、吳有謀生能力卻不思正途,以專業分工向中國人民施詐術,危害他人財產權益,也損害我國國際形象及兩岸交流,考量2人自偵查起坦承犯罪,各自有過失傷害、販毒及傷害等前科,依違反組織犯罪條例各判2年6月、2年10月,通訊詐財未遂206罪每罪各判1年,可上訴。

不過,待全案定讞後,依法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而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宣告多數徒刑者,最終執行刑度必須在各刑期中最長以上、各刑期相加合併以下,但最長不得超過30年。

快新聞/假冒公安施詐、每晚開會檢討 2詐團首腦刑期加總逾208年
 宣告多數徒刑者,最長不得執行超過30年。(圖/翻攝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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