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中國快艇越界案立院成立調閱小組? 資深法官曝關鍵
吳思瑤(左)及黃國昌(右)近日為立法院是否成立調閱專案小組交鋒。(合成圖/民視新聞、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中國快艇越界事件,金門地檢署上月15日分他字案偵查。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提案成立調閱專案小組,被民進黨立委吳思瑤質疑違反大法官釋字729解釋,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反嗆吳「法學常識不及格」。對此,有資深法官表示,黃國昌很聰明,知道不能向檢方調,所以才說要跟海巡署調。按該解釋意旨,立法院能否調閱的關鍵,應以執行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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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吳思瑤拿釋字729號解釋質疑違憲,黃國昌反嗆她法學常識不及格、建議把729號解釋再讀一遍,黃珊珊也酸吳大概不是念法律的,可以去請教有律師背景的綠營立委莊瑞雄。

究竟誰說的對?釋字729解釋事實背景為,2013年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審查通訊監察法等修正草案,成立調閱專案小組,向最高檢察署調閱特定案件的通訊監察聲請書、筆錄、監聽譯文、公文卷證資料,但最高檢以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保障、偵查不公開,且立法院僅能對檢察機關進行通案監督,不能介入個案為由拒絕提供。後續針對本案適用憲法爭議報請法務部轉行政院,聲請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於2015年5月1日作成釋字第729號解釋,解釋文指出,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為保證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案件,立法院自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若立法院要調閱已偵查終結的案件卷證,必須基於目的與範圍均明確之特定議案,並與立法院行使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且並非法律禁止者為限。

大法官強調,如果調閱有妨礙另外案件的偵查之虞,檢方得延至該另案偵結後,再提供卷贈資料。而立法院因調閱卷證而知悉的資訊,其使用應限於行使憲法上職權所必要,並注意維護關係人權益,如名譽、隱私、營業秘密等。

釋字729理由書提到,即使是案件偵查終結後,若檢察官有違法、不當之情事,亦應由監察院調查。立法院僅從在制度、預算、法律等事項對檢察機關進行通案監督,應無介入個案調閱偵查卷證餘地。

此外,大法官強調,立法院要求提供參考資料權及文件調閱權,是為了輔助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因此必須基於與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或人事同意權案等憲法上職權之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者,始得為之。此外,為判斷文件調閱權是否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有重大關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1項所稱特定議案,其目的及範圍均應明確。(該條即民眾黨團主張根據)

《民視快新聞》向不具名資深法官求證,釋字729號解釋已經強調立院不得調閱檢方偵查中卷證,就算是偵查終結案件,立院調閱仍需與「行使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者為限。

資深法官直言,中國快艇翻覆案金門地檢署已經分案調查,就算要釐清海巡署對於2位中國漁民落海死亡的刑事責任,本來就該由金門地檢負責,不是立法院職權範圍;此外,若涉及行政責任,也是事後由監察院來調查比較合理,難道立委們想探究的是「政治責任」?

獨家/吳思瑤槓黃國昌違反釋字729號 法界:關鍵在「憲法職權」
金門地檢署已於2024年2月間分他字案調查中國快艇翻覆案。(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該法官表示,黃國昌有法律背景也很聰明,他知道即使成立調閱小組,也不能向檢方調閱偵查中卷宗,所以繞過檢方,把矛頭對準海巡署,問題是海巡署應早就把相關資料交給金門地檢,如果向海巡署調閱重複的資料來加以討論是非,難道沒有立委職權介入司法個案疑慮嗎?除非黃國昌能找到與立委職權有關,且不影響權力分立、不涉本案刑事及行政責任判斷的資料,或許才沒有違憲爭議,但在本案中恐怕並非易事。

根據立法院網站及憲法第63條,立委職權包含議決法律案、預決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等職權。

法界人士指出,所謂國家其他重要事項,按憲法及大法官解釋意旨應以「行使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者」為限,就算涉及海域界限等問題,立法院調閱小組也應蒐集更多資訊,以通案層面從制度、預算、法律著手,來向行政機關調閱資料比較合理。


獨家/吳思瑤槓黃國昌違反釋字729號 法界:關鍵在「憲法職權」
立委向行政機關調閱應以憲法職權且有重大關聯為限。(圖/翻攝自立法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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