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曉玲提到,現行總統選制需要改進,是否須要修憲?翁曉玲認為應無必要。蓋回顧我國行憲之初,憲法本文第46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民國36年當時制訂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條和第4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係以「得國民大會代表總額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
翁曉玲稱參考諸多國家的總統選舉制度,衡量我國國情,提出總統選舉制度的修正為二輪選舉制,相信二輪選舉制將會促進國內政治穩定、強化執政者之民主正當性,維護小黨的政治參與,更保障每位臺灣人民的投票自由,會讓我們的民主政治發展之路,走的更好、更穩健。
這番言論引來不少批評,但翁曉玲仍在臉書嗆網友「我的法學素養和學問,輪不到這些人來評頭論足」,陳水扁則酸「統直接民選的憲法增修條文已採相對多數當選,還硬拗國大選總統的絕對多數舊法律,真不知道法律怎麼讀的?連憲法大、還是法律大都搞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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