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清明節正巧是4月4日星期四,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兒童節改於4月5日星期五放假,與週末剛好形成休息4天的連假,另按照《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假設勞雇雙方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清明連假各日得否出勤,以及其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4月4日(四)清明節
性質為國定假日,《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二、4月5日(五)兒童節
性質為國定假日,《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三、4月6日(六)
性質為休息日,《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四、4月7日(日)
性質為例假,《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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