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智菡表示,當初與木可公司簽約時,談妥競選總部要提撥「營業總額之不高於10%」給木可公司做為柯文哲肖像授權金,而該批製作小物,總共用在「抖內換小物」的活動,共獲1.5億的政治獻金,木可公司主張,1.5億的10%就是1500萬元,但善後小組認定,要給木可的是「小物製作成本」1399萬元的10%,也就是139.9萬元。
陳智菡強調,善後小組無法接受木可公司的主張,因此,要求木可退回差額1360萬元;除此之外,也要求木可公司提出相關交易往來的合約、交易明細。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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