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指出,「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岸、海聯合勤務巡防區指揮部勤指中心實施計畫」及「海岸巡防機關狀況通報作業程序」對於全程蒐證及通報都有明文規定,但海巡署於本案卻沒有確實進行錄影蒐證及通報,已明顯違反多項規定。
此外調查也發現,本案CP艇是單獨執勤,未遵循子母艇共勤原則;調查委員指出海巡署在管理層面難辭其咎,導致本案責任無法釐清、事實難以還原、正當執法反遭挑戰,監察院依法糾正海巡署。
監委進一步調查發現,海巡署當初採購CP艇時,每艇配有4具密錄器,但2022年行政院檢討汰換中國廠牌產品時予以封存、而未及時籌補,形成蒐證裝備空窗;而海巡署配賦之手持錄影機不適用於海上緊追,導致值勤人員根本無從落實執法作業規範,陷第一線執法同仁於危安風險之中,亦有違失。
而本案值勤同仁未以無線電進行通報。雖有其疏失,但經查海巡署相關通報規定散見於諸多規範之中,實務上不易落實執行,該署對通報作業相關規定之可行性宜予通盤檢討。
調查委員補充,金門地檢署雖對本案已於今(2024)年8月15日做出不起訴處分,但海巡署處於兩岸灰色衝突的第一線,實應積極檢討規定、基層裝備及紀律等等行政層面問題,才能降低執法爭議,以維護國家安全及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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