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一名蔣姓男子為了機車買賣糾紛,跑到屏東縣獅子鄉,找原住民的侯男興師問罪,應門的侯父表示兒子不在家,白跑一趟的蔣男不爽,朝侯家丟了一串鞭炮,使得侯父大怒,要女兒找哥哥回來。
當天侯男父子又在住家附近與蔣男碰上,侯男持父親製造的獵槍,瞄準蔣,作勢開槍,恐嚇之意相當明顯,接著雙方口角,盛怒下的侯家父子,兒子持槍托、爸爸找了一塊石頭,一起猛砸蔣男車子擋風玻璃,導致車內蔣男家屬受輕傷。
案經屏東地院審理,雖然侯男持合法獵槍,且未開槍射擊,但他作勢恐嚇、持槍托打人、砸車,仍觸犯《槍砲刀械彈藥管制條例》,因此法官判他傷害、恐嚇、槍砲等罪,合併執行徒刑五年七月;侯父拿石頭砸車,涉毀損、傷害罪,判徒刑五個月,可易科罰金。
侯男認為法官量刑太重,上訴高雄高分院,二審法官因為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堪稱良好,且表達悔過之意,改判徒刑四年,併科罰金一萬元,涉及槍砲部份,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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