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穎今早撰文指出,北檢偵辦共諜案發動多次搜索,聲押何姓前外交部長助理獲准;而本案在押被告有吳姓前總統府諮議、邱姓前民進黨黨工與黃姓前議員特助,震驚各界。他指出,國安法修法加重為中國「發展組織」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但司法仍應評價共諜同時觸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黃帝穎強調,不論外交部或總統府幕僚,洩漏國防秘密、外交機密、一般公務機密或非可公開政府資訊,均屬於「違背職務」行為,共諜因此獲得不法利益。除了違反國安法外,同時構成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刑度從國安法的7年以上徒刑,上升到貪污條例的最重無期徒刑。
另外,非公務員身分的共諜,教唆政府人員洩密,提供不法利益作為對價,即為具行為分擔、犯意聯絡的共犯,同樣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最重無期徒刑。
黃帝穎也認為,社會支持政府嚴辦共諜防衛民主,然而,「藍白敢不敢表態支持檢調反滲透辦共諜?」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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