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高行表示,罷免案連署人名冊受理之適格機關應為台北市選舉委員會,並非中選會,賴苡任聲請中選會應「受理」其所提出之連署罷免函及檢附連署人名冊,核無依據。
接著,北高行又表示,依賴苡任聲請內容,其爭執張克晉公開聲明退出而不履行領銜人義務,應由備補領銜人自動遞補,若其主張可採,亦屬備補領銜人方具法律上利害關係。然而,賴苡任僅以公眾週知為由,泛稱其為立法委員吳思瑤罷免團體之「召集人」,尚未釋明其為本件適格聲請人之緣由,況且「召集人」亦非選罷法所規範之人員,其聲請並非適法。
北高行更強調,再者,賴苡任在罷免案之連署人名冊尚未向主辦機關提出,即向他們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難認賴苡任已釋明其與中選會間有何爭執的法律關係存在,其聲請核與《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所定要件未符。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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