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8月起,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在調查京華城案過程中將應曉薇列為被告。隨後檢方在同年8月29日,複訊應曉薇後認為她疑似收受沈慶京賄款,有逃亡、串證之虞且罪嫌重大,將其聲請羈押禁見。同年12月26日,應曉薇被起訴,檢察官建議法院判處應曉薇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13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3000萬元,褫奪公權10年;洗錢罪部分,則求處3年6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2000萬元。12月底交保,直到2025年1月2日,再度被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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