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律師陳又新分析從貪污案改判「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就表示,法官認定高虹安有浮報助理費的事實,而浮報完接下來就是「挪用」了,既然都認定有「挪用」助理費了,陳又新提出疑問,「為何寫虛偽的文書是有罪,而挪用錢是無罪呢?」
陳又新找出郭豫珍法官在高院111年聲再字140號,審時任民進黨台北市議員童仲彥涉貪案的裁定書中寫道,「議員公費助理的補助金、慰勞金,都是議會編列預算,『不是議員薪資、補貼』,不可任用議員挪做他用」。藉此質問郭豫珍法官,難道顏色不同法律見解就可以不同嗎?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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