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警告號誌不當遭撤罰。(圖/羅宇翔攝)在台中市太平區,中山路上,駕駛人會先看到這個測速警告標誌,200公尺遠,就有一部移動式測速照相機,這是標準擺法,順行的都看得到。但是,如果標誌跟照相機,中間相隔一個路口,又剛好遇上左轉車呢?
事發在太平區太堤西路沿線,張姓駕駛人,在2024年12月深夜,開車被移動式測速相機,測出時速為91公里,這個路段最高速限是40公里,駕駛人超速多達51公里,當事人被罰了,很不服氣,他辯稱自己是光德橋左轉長億六街,往太堤西路,警示標誌在右側,依他的行進方向,他根本看不到!
警方警告號誌不當遭撤罰。(圖/羅宇翔攝)當事人被警方裁罰1萬2千元,吊扣車牌6個月。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法官根據證據,確認駕駛人確實沒行經測速標誌設置地點,不符合道交條例"正當法律程序",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警方檢討後,預定將把測速警告號誌,放在測速器前方同一路段,避免罰單爭議。這個案子還可以上訴,但是警方不上訴,尊重法官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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