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遭檢方依四項罪名提起公訴,案件從京華城容積率爭議一路延伸至政治獻金與資金運用問題,指控範圍涵蓋收賄、圖利、侵占及背信等層面。(圖/民視資料照)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凡遭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判決尚未確定者,均不得登記為正副總統候選人。換言之,柯文哲所涉四項罪名,不論一審認定幾項成立,只要最終宣告的應執行刑超過10年,即將失去參選總統資格。
柯文哲遭檢方依四項罪名提起公訴,案件從京華城容積率爭議一路延伸至政治獻金與資金運用問題,指控範圍涵蓋收賄、圖利、侵占及背信等層面。檢方認為,相關行為不僅涉及違法行政決策,造成龐大不法利益與資金流向爭議,因而提出合計28年6個月的重刑求處。
具體求刑部分,收賄與圖利罪合併求刑15年,另併科罰金5,000萬元;兩項公益侵占罪合計求刑11年;背信罪則求刑2年6個月。至於各罪法定刑度,違背職務收賄罪最低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官也提醒檢辯雙方,須一併就「不違背職務收賄罪」(7年以上)進行攻防;圖利罪起刑為5年以上,公益侵占罪為1年至7年不等,背信罪則在5年以下。對於相關指控,柯文哲全盤否認,並以「政治打壓」、「檢方羅織罪名」作為主要辯護方向。若一審判決有罪,其庭上態度與是否展現悔意,可能成為法官量刑時的重要考量。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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