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女放學遭載走!路旁兩度「車震」父母察覺異樣氣炸報警
判決書指出,桃園一名成年男子阿威與國中少女小君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並於108年3月間開始交往。同年3、4月間,阿威兩度開車到校載小君下課,途中將車輛停放於大溪台3線往三峽方向的路旁車震得逞,直到女方父母察覺異樣,驚覺年紀尚小的女兒受到欺負,氣得報警處理,此事才曝了光。
桃園一名成年男子阿威與國中少女小君透過交友軟體認識。(示意圖非關本新聞事件/民視資料照)
穿國中制服約會、校門口接送!女方控:見面前告知才14歲
阿威在審理期間坦承雙方確實有發生性行為,但堅稱自己完全不知情。他極力辯稱,當初小君在交友軟體上標註的年齡是16歲以上,且在發生關係前他曾詢問是否滿16歲並得到對方親口確認,認為是女方刻意隱瞞年齡;阿威也強調,自己直到民國109年2、3月才開始去高中接小君下課,在此之前從未去過她的學校。不過小君的說詞與阿威截然不同,她指出兩人在第一次見面前,她就已明確告知自己才14歲,隨後也曾穿著國中制服與阿威碰面,並表示阿威經常開車到校門口接她放學,直接反駁男方的辯詞。
法官在審查證物時,發現阿威曾傳簡訊給小君的父親。(圖/翻攝Google Maps)
表白簡訊成「致命鐵證」
然而法官在審查證物時,發現阿威曾傳簡訊給小君的父親,內容深情寫道:「妳很懂事,我比妳歲數大了許多,妳善解人意的接納我,說著等妳成年會把我們的關係讓父母知道…有空的時候去載妳下課回家」。這段原本用來表白的文字,直接戳破他的謊言,成為證明他「明知故犯」的致命鐵證。桃園地院法官認為,阿威為了滿足私慾,對於未滿16歲的少女實施性交,且犯後矢口否認、態度不佳,最終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2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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