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對著嫌犯的車子開槍,嫌犯搖搖晃晃走出車子,隨後趴在地上,就再也爬不起來,他的女朋友在旁邊驚聲尖叫,原來嫌犯已經中彈,送醫急救無效身亡。
家屬不滿警方開槍打死人,提告要國賠,審理耗時2年多。回顧這起案件,事發在2015年3月30日,霧峰分局員警,在竹北要逮捕毒販洪健修,毒販開槍拒捕,還倒車衝撞警察,在駕駛座上背部中槍遭到擊斃。
透過民眾從高處往下拍的畫面還原現場,在警方第一波開槍時,嫌犯開的白色轎車失速撞牆,這時員警擔心嫌犯會再倒車撞人,於是第二波開槍。
有一顆子彈,穿過嫌犯車子的後擋風玻璃,再穿過駕駛座座椅,射進嫌犯背部,嫌犯在中彈的第一時間還能走到車外,卻是搖搖晃晃幾步路就不支倒地。
家屬認為,霧峰分局集體要負損害賠償,聲請國賠680萬元,不過警方說,有兩個員警當場被打傷,胡姓員警原本是對車輪開槍,阻止嫌犯繼續倒車,是合理用槍,沒想到會誤擊嫌犯。
新竹地方法院法官挺警察,認為胡姓員警,距離嫌犯車輛10多公尺,當中還有其他警察穿梭其中,在混亂當中,實在很難期待胡姓員警能準確擊中輪胎,法官認定員警沒有故意要打死人,執法沒有過失,判決免賠。
當時霧峰分局偵查隊小隊長何永超,被嫌犯的子彈碎片打到右手臂,醫師決定不取出碎片,在官司纏訟期間,何小隊長就這樣「與子彈共存」,繼續拿命拚辦案。
同僚說,當時如果沒有開槍遏止嫌犯,不知道還會有多少警察受傷,一審法官的判決,或許能讓員警在正當執法時更有保障。
(民視新聞/徐秘康、林進龍、葉興凱 台中─新竹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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